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減輕洪水、干旱和風沙災害,以利于充分發揮水、土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支撐可持續發展的生產活動的社會公益事業。
【定義引自《水土保持術語》(GB/T 20465-2006)】
水土保持方案是針對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一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內容及章節編排,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 50433-2018)附錄B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規定。編寫和印制格式,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文件編寫和印制格式規定(試行)的通知》(辦水保〔2018〕135號)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無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形有:
1.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
2.小流域綜合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是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的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態建設項目。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
【定義引自《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號發布)】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精神,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開工建設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手續。
如果生產建設單位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話可以自行編制,生產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能力,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關于編制費用:2005年6月17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發《關于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咨詢服務費用計列的指導意見》(保監〔2005〕22號)。2014年3月4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發《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關于廢止<關于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咨詢服務費用計列的指導意見>的函》(水保監督函〔2014〕2號),廢止了保監〔2005〕22號文。可以根據市場價格、項目規模等因素,幾萬至幾十萬不等。一般報告表便宜些,報告書貴些。
根據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屬于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該通知明確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是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開工建設之前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審批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由項目立項的審批、核準、備案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開發區項目的報告表,由開發區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諾制管理;開發區項目的報告書(棄渣場設置在開發區外的除外),由項目立項的審批、核準、備案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諾制管理。(開發區指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
報告書:由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技術評審,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要點>的通知》(水保監〔2020〕63號)要求評審。技術評審意見是行政許可的技術支撐和基本依據。
報告表和開發區項目的報告書(棄渣場設置在開發區外的除外):全面實行承諾制管理,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一名專家簽署是否同意意見,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評審,對收到的申請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報告表在報批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擬報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一)工程擾動新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線路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
第十七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生產建設單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防治責任范圍不合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場、棄渣場位置不明確、選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資源保護利用措施不明確,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體系不完整、等級標準不明確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標準、規范等要求優化建設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級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其他情形的。
水土保持監測主要是對擾動土地、取土、棄土、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措施等情況進行監測。
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即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實行水土保持監測“綠黃紅”三色評價,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根據監測情況,在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等監測成果中提出“綠黃紅”三色評價結論。監測成果應當公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期間將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在其官方網站公開,同時在業主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公開。
監測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的監測季報。其中,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監測季報向項目涉及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
對存在未按時報送監測季報、監測季報不符合規定、作出不實三色評價結論以及監測工作未按有關規定開展等情形的,要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和責任追究標準、水土保持信用監管“兩單”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追究生產建設單位、監測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列入水土保持“重點關注名單”及“黑名單”,納入全國及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及信用平臺。
參考文件及標準: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0〕161號);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規程(試行)》的通知(辦水保〔2015〕139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規程(DB34∕T 3455-2019)(安徽省地標);
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項目,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范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其中:
征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
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2017年9月,《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行政許可事項,轉為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完成報備并取得報備回執。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一般應當按照編制驗收報告、組織竣工驗收、公開驗收情況、報備驗收材料的程序開展。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及時在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公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對于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給予處理或者回應。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3個月內,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報備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對于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監理總結報告。實行承諾制或備案制管理的項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中,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單位不得作為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的第三方機構。
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注: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相應水土保持技術條件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核查: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第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已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選取水土保持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以及根據跟蹤檢查和驗收報備材料核查的情況發現可能存在較嚴重水土保持問題的,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核查。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開展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項目所在地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家參加。水利部出具報備回執的生產建設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核查。
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情形:
一、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要求: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
(三)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達到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八)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程序或者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復要求落實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風險隱患的;
(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其他情形的。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是開發(生產)建設項目占用、損壞現有水土保持設施而必須依法繳納的起補償作用的費用。
根據《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2014年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2014年5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印發了《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2017年6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降低了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印發了省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江西省收費標準:根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21〕8號)和《江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贛財稅〔2022〕29號)的規定,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項目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摘要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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