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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列十七條,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水利產業政策》而制定的,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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